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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发布时间:2010-11-09 08:29点击次数:1757次 转自: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将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此举将有效保障我市“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参保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老工伤”人员的统筹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且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定期工伤待遇的伤残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具体统筹项目是: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因旧伤复发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老工伤”人员确认,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日照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确认表》,经“老工伤”人员签字同意并由单位盖章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或破产改制的,由继承单位负责申报,没有继承单位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其定期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为,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根据其劳动能力鉴定时间,有工资记录且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以“老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缴费工资的60%的计发。符合历年调整政策的,按历年调整标准调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待遇。根据职工工亡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审核,职工工亡时本人工资高于200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工资核定;低于200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2005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符合2005年以后供养亲属抚恤待遇调整政策的,按2005年以后的政策标准调整。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关怀。此项工作将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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