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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发布时间:2010-12-22 08:12点击次数:1249次 转自: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我市实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实施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业务经办、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生育保险业务实现全市“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化管理。
统一参保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分隶属关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均应为其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或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或6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或60%计算,按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缴费。
统一基金管理使用
1、基金收入管理。全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当期征缴收入暂由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代管,1至3季度结余部分由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于季后15日内全额上解,第四季度于当年12月25日前上解。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于月底前将全市统筹的生育保险基金统一上解市级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基金使用管理。生育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由各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同期生育待遇支出数,于每季度前10日内向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将计划下达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部门按下达的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实际支出超过使用计划的部分,由当地财政先行垫付,年终基金决算后统一调剂。
3、基金调剂管理。对完成当年参保扩面和征缴任务的区县,区县财政先行垫付的基金和当年基金收不抵支的缺口部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从市级生育保险基金中调剂拨付。对未完成当年参保扩面和征缴任务的区县,区县财政先行垫付的基金和当年基金收不抵支的缺口部分,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缺口部分可用历年基金结余支付,历年基金结余不足支付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
4、基金结余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结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专项审核后,由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代管,用于弥补市级统筹后各区县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结余基金的使用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
统一待遇计发标准
全市生育职工的生育待遇审核、计发统一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市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日政发[2008]63号)、原日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劳社[2008]66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统一经办流程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规定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生育医疗费仍按规定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部分由生育职工负担。生育职工到医院生育时,应持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女职工生育住院申请表》,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结算手续。
因生育引起的生育并发症,其医疗费用由医院按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办法,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方便生育职工的原则,合理确定生育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统一信息化系统

   生育保险信息化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 “金保工程”要求统一规划,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及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做到全市生育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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