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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全力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
发布时间:2010-12-28 11:27点击次数:1178次 转自: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农民失地不失业,通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将获得更好的生活保障。近日,市政府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意见》主要针对经依法批准并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且征地后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不足0.3亩)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失海渔民和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并提出政府在征地同时,要作出就业培训安排,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
 
千方百计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安置
 
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有就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可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特别在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以及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扶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税收优惠,减免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商贸、服务型(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等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被征地农民的,可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制定倾斜政策,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在乡镇(街道)、社区的引领下,鼓励农民有组织地发展劳务经济。
设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重点对象开展培训,并有针对地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订单式培训、创业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凡参加政府部门指定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可享受政府规定的培训补助,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开展社区、行政村就业援助,将援助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纳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就业行政村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定期普查登记和就业帮扶制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走访了解其就业再就业情况,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村村通”,让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不出社区(村)就能享受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信息、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等一站式、均等化服务。
 
制度明晰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意见》提出,将按照“谁征地、谁受益、谁负责”及“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意见》明确,16—59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900元、16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多缴多得。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群体,市、区县政府为其代缴10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各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意见》同时规定,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不需缴费,即可享受基础养老金。之后年满60周岁的,仍需按规定参保缴费,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与此同时,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将积极引导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将引导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将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被征地农民中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将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和城乡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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