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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流动就业医疗保险关系可以转移
发布时间:2010-10-24 09:17点击次数:1752次 转自: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我市工作的流动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可以随之转来了。日前,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时,医保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设立的个人账户也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进行转移。
  据了解,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目前,我省我市主要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入手展开“破冰”行动。按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我市将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
  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原设立的个人账户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转;也可以注销个人账户,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余额提现发给本人。我市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规定:转出我市统筹范围外的城镇职工基本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可以注销,个人账户余额允许提现;转入我市统筹范围内的,可以接收转入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于转入资金到帐15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划入转入金额。
对于最低缴费年限,我市规定,接收转入我市统筹范围内的人员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其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执行我市规定,且其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由个人或单位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以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差额。成建制转移单位的参保人员或按照组织、单位安排转移的参保人员,由单位补缴。
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应连续缴费,不得中断。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其医疗关系续保后补齐。无特殊原因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自实际办理续保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补缴期间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此外,流动就业人员在市直及各区县间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的,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做区县间统筹范围外转入转出处理,转出地的参保缴费记录由转出地负责维护。原则上转出地所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同步办理,特殊原因造成转移人人事劳动关系已转出而医疗保险关系无法系统内转移的,由转出地负责提出需求并维护好参保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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