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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人社字〔2023〕16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 根据《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社〔2018〕86号)要求和我市实际,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标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鲁财社〔2018〕86号文件“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规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350元/月,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300元/月,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50元/月。《关于印发日照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社〔2019〕26号)中“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执行”规定不再执行。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根据鲁财社〔2018〕86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规定,我市将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1.2万元。《关于印发日照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社〔2019〕26号)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吸纳并缴纳社会保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发放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报酬的未正规就业人员数量确定,其中,吸纳带动就业10人以下的,补贴2万元;吸纳就业10人(含10人,不含创业者)以上的,补贴5万元”规定不再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根据鲁财社〔2018〕86号文件“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规定,我市将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3000元。《关于印发日照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社〔2019〕26号)中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1万元”规定不再执行。 三、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根据鲁财社〔2018〕86号文件“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规定,我市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调整为根据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关于印发日照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社〔2019〕26号)中“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规定不再执行。 四、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根据鲁财社〔2018〕86号文件有条件的市“可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确定”规定,我市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调整为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人,其中初次申请,最高拨付4000元,租金不足4000元/年的,据实拨付;二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再拨付初次拨付金额的50%。《关于印发日照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日财社〔2019〕26号)中“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2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9000元/人。其中初次申请,创业实体需经营满1年,不足2年,拨付6000元/年,租金不足6000元/年的,据实拨付;初次申请满1年且不足2年的,可二次申请,符合条件的,再拨付初次拨付金额的50%”规定不再执行。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加大地方资金配套力度,积极落实就业困难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和创业补贴政策。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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